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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欧雷特进出口有限公司
联系人:王辉 先生 (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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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512-3669719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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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39624235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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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太仓化工品空运出口代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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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
包括选择目标市场、交易对象、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等。
二 对外磋商阶段
包括:(1) 询盘 即邀请对方提出报价及相应的运输、保险等条款(附:卖方报价单);
(2) 发盘 即由发盘人提出报价单;
(3) 还盘 即受盘人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,并对此提出修改意见);
(4) 接受 即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,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,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,并及时承诺。
三 签订合同
交易成立后,由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内容及条件制成书面文件寄交对方,由对方签署确认。
这类文件包括:(1) 订单(由买方制成交卖方签署确认);
(2) 销售确认书、销售合同(由卖方制成交买方签署确认)。
四 履行合同
1 进口合同的履行(设按FOB成交)
(1)进口签订后,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(附:信用证);
(2)履行FOB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,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,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,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,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;
(3)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,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,以便其备货装船;
(4)货物装船后,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,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;
(5)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,保险由买方办理。每批进口货物,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,应将船名、提单号、开船日期、商品名称、数量、装运港、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,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;
(6)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,对照信用证的规定,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,如核查无误,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;
(7)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;
(8)进口货物到货后,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“进口货物报关单”向海关申报,并随附发票、提单及保险单——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,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;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;
(9)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,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,如发现短缺,应及时填制“短卸报告”交由船方签署确认,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(同时,保险公司和商检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);
(10)此后,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,则就近转交货物,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,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;
(11)如进口商品的品质、数量、包装等不符合合同 规定,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,及时分别向卖方、轮船公司、保险公司索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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